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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0-10-20
  • 点击:1015
  •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专科(高职)、中专学生。
??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根据省教育、财政部门参照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四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忻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四)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变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努力,生活简朴;
(三)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学院及院系各项活动。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及院系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 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三)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认定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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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1)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政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院生发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在院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编制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学生家庭情况调查汇总表》,建立贫困生档案。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进行审核。
(4)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编制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汇总表》,建立贫困生档案,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5)各系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和《学生及家庭困难调查汇总表》,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将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个人情况变化等信息及时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及学院学和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受助后管理,教育学生诚实守信、自强不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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