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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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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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加强体能锻炼,人人具备健康的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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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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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符合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以填写注册登记表为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未按学院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要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在成绩记载时,学业成绩按期中考试25%、期末考试60%、操行考核15%计,三项相加,60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采取百分制计。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和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同时参考期中和操行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但期末考试成绩不得低于60%。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算及格。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完成情况、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以及操行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最后由班主任写出书面评语,并按“优、良、中、差”分出等级,详见《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达标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达标的学生必须重修并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测机会。
第十五条?考核科目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补考、缓考、旷考与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重修并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其他时间不得任意安排补考。补考有关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按学院排定的时间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均以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重修要缴纳重修费,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所开相同课程的学习。公共基础课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班学习。考试前对重修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考试,重修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但同一门不及格课程只允许重修两次。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
(一)?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修课程经重修、补考合格后,则通过该课程的学习。
第四节?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留级处理:
一学期有二——三门考核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
连续两个学期考核课程累计三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
一学期考核课程(指全部课程有四门不格)。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者,可跟班试读,也可办理休学手续,待一学年结束后,再办理留级手续。
第二十六条?留级学生的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审定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留级学生应编到下一年招收的同专业新生班就读,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参加原班级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内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可以申请转专业,经学院批准,可转入本院相应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要在学院完成学业。如遇有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也可申请转学,但转学手续由自己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要求转入比学院早一批次录取院校的和转为比学院学历层次高的院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审批,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学院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跟拟转入学院联系,转入学院同意并报转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因特殊原因,本个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全部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六章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本人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可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按全额自费缴学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但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若本人不愿延长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予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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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学院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确保校园安全、文明、有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学生对学院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院对学生反映的意见要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十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要求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的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进行,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要求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学院积极鼓励、支持帮助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否则,学院要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学生要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更不准留宿异性,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详见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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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每学年每项给予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授予其“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相适应。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以一学期为期,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学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确需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第六十六条?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对犯错误学生,先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签注处理意见。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批准;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分管副院长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院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及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及时向学院反馈建议,以便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上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均归入本个档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各方面有明显进步的,由本人申请,按批准程序可降低处分档次或撤消处分,其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留校察看学生一般不得撤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忻州商校、忻州卫校、忻州农机校、忻州艺校自行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